长沙市天心区犬只留检场所和犬只处置专业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0019-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金江新村坝上组油炸山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犬只留检场所和犬只处置专业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长沙市天心区犬只留检场所和犬只处置专业服务项目 |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 无 | 项 | 1 | 552000 | 合计金额小写: 55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无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承担流浪犬、病犬的收容、救助和检验,没收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及无公害处理等工作。设计容量不少于200只/年,用于收容、救助、处置流浪犬、弃养犬、危险犬、狂犬病犬等犬只。犬只留检所实行社会化模式运作,借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提供所需全部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风险。 2.人员配置要求
(1)工作人员及设备配置需求:本项目最低配置人数不少于5人(2名执业兽医),各功能区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 作证,有统一整齐的制服,供应商应为清理犬笼和活动场地、捕捉流浪犬的工作人员提供橡胶或者塑料的靴子、手套、防护服。 (2)工作人员总体要求:动物保护意识强;身体健康,需具备健康证;掌握一定电脑操作知识,保洁员等除外;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护犬只留检所公共设施和设备,无违法犯罪记录。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犬只留检所的固定、大型设备,如人员办公设备、犬舍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犬只处理设备等,同时按业务需求提供办公耗材、犬用品,如犬只诊疗、犬只护理、医药耗材、犬粮等,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正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规范标准。 (2)中标供应商必须拥有犬只救助运输车辆和必要捕犬器材,车辆维护费和行驶产生的油费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车辆及器材等设备必须为中标方所有或租赁)。 (3)中标供应商自备清洁卫生工作所必要的工具、药物、清洁剂、安全设备等材料。 (4)日常卫生垃圾清运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并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垃圾场。 (5)储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和消毒药品。 4.其他要求
1、日常运作管理内容 (1)犬只留检场所的总体运营统筹,日常事务管理,处理公共关系,出具季度、年度数据报告。 (2)犬只留检场所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耗材管理,人员值班出勤管理,工资结算,整理犬只档案、员工档案,汇总各项运营每月预算与结算,物资采购,后勤保障。 (3)建立接收犬只的档案,犬只信息录入系统,犬只照相,打印接收回执。 (4)负责接收后留检所内犬只诊疗,建立犬只诊疗档案,制定犬只医疗、日常活动方案和药物管理,犬只疫苗注射,犬只绝育,记录犬只诊疗情况,制定所内防疫隔离规范。 (5)负责留检所内犬只喂养,日常护理,调配犬粮,消毒清洁犬舍。 (6)养犬工作人员培训,宣传推广文明养犬知识。 (7)负责留检所财产安全、维护秩序、安全防范,其他所内保卫保障工作。 (8)负责留检所内整体清洁卫生。 (9)负责救助流浪犬只和组织救援队捕捉违法犬只、喂养。 (10)犬只疫苗按量去政府领取(或中标供应商自己提供正规、安全的犬只疫苗)。 2、日常运作管理要求 (1)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高水平的服务。 (2)中标供应商负责配齐犬只留检所的管理人员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全职工作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垃圾粪便的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饲养、医疗诊治以及安全捕捉运输动物的方法。 (3)犬只留检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必须熟悉犬只管理业务、犬只基本特征、基本医护常识培训,掌握犬只饲养、安全捕捉和运输犬只的方法,掌握如何安全人道地接触易怒和有攻击性的犬只,根据工作岗位接受相应工作规范培训,并对计划的重要性有全面地了解。 (4)要求能提供犬只维持生命活动、机体生长、日常活动消耗,保持个体健康所需要的营养物质,适用于犬只食用的合格标准犬粮。 (5)供应商需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定期上报犬只病、伤、老记录及犬只疫苗接种记录。 (6)供应商因管理不善,导致留检所内犬只丢失、死亡,由此引发的纠纷,全权承担相关责任。 (7)留检场所应符合《长沙市犬只留检所建设基本标准及运行流程》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具有两栋以上建筑物,房屋建筑总面积1600平米,功能区域不少于800平米,犬只饲养区域不少于1400平米,功能区域与犬只饲养区域间隔不少于10平米,且防疫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8)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十五条:(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 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9)犬只留检场所应交通便利,远离人口密集区及主城区。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经考核合格后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经考核合格后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经考核合格后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经考核合格后按季度支付服务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01 —— 2026-12-31 五、服务地点 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磋商要求的区域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中标供应商每月应如实出具服务报告,内容包括必备的工作人员配置、犬粮、药品消耗量及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量等工作情况。采购人按季度检查工作,出具周期服务质量考评意见,并通报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供应商该服务周期内的服务分值(总分为100分),由采购人考评小组负责,进行服务质量考评的,取平均服务分值,分值高于60分即为验收合格。检查方式为采购人考评:核对相关数据、检查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狗粮、药物、消毒液等物品采购消耗清单、人员工资单等资料)、专人询问等方法。按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由甲方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意见,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的依据,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以乙方达到验收合格之日起第10日为付款日。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标准 | | 基础信息 | 1、证照上墙。 2、从业人员信息公示。 3、健康证明公示。 4、在岗执业兽医证公示。 | 20分 | 1、每项分值5分 2、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 | 日常管理 | 1、制度公示。 2、病历处方药品进出登记存档。 3、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登记存档。 4、狂犬病免疫情况存档、免疫档案信息登记。 5、犬只的诊疗台账,包括纸质台账及电子台账。 6、留检所药品等消耗性物品、人工及其他运营支出台账。 7、救助、捕捉、处置违法犬只及流浪犬。 8、疫苗保存、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疫苗进出登记、过期疫苗处理登记、冷链设施内部是否整洁。 | 40分 | 1、每项分值为5分。 2、每次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 | 防疫条件 | 1、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设备。 2、污水污物处理暂存设施设备。 3、医疗废弃物处理暂存设施设备。 4、留检所根据要求实行狗舍消毒; 5、个人防护、消毒液等消耗性物品的进出台账,进出库清单,确保备用消耗品充足。 6、冷链设施设备。 | 30分 | 1、每项分值5分,每次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 2、同一问题,出现3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该项得分为0分。 | | 宣传 | ******学校开展杜绝流浪犬、狂犬免疫知识和犬只训练的宣传服务等。 | 10分 | 未履行要求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指导,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进行验收,保证有专人负责项目的沟通、对接工作。 5.甲方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便于乙方依章执行,同时应要求本单位、相关业务单位片区内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和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项目服务相关义务 (1)乙方承担流浪犬、病犬的收容、救助和检验,没收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留检所内的犬只 及无公害处理等工作。提供犬只留检所的固定、大型设备,如人员办公设备、犬舍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犬只处理设备等,同时按业务需求提供办公耗材、犬只用品,如犬只诊疗、犬只护理、医药耗材、犬粮等,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正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规范标准。(2)乙方必须拥有犬只救助运输车辆和必要捕犬器材,车辆维护费和行驶产生的油费由乙方负责(车辆及器材等设备必须为乙方所有或租赁)。(3)乙方自备清洁卫生工作所必要的工具、药物、清洁剂、安全设备等材料。(4)日常卫生垃圾清运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清运到就近垃圾场。(5)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6)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除外,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8)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令乙方整改到位,乙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乙方应在接到110派警电话后立即出发并保证以最快速度到达。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乙方验收不合格而未达到甲方付款条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整改后经甲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总价款20%违约金,剩余款项不再支付。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不低于本 合同全部费用总额的10%的违约金给对方。3.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确需终止或解除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场地材料,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